企業名稱:重慶市嘉華報廢汽車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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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重慶市萬盛區平山工業園區平山三路3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作廢轎車收回活動,加強對作廢轎車收回的處理,保證路途交通秩序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擬定本方法。
第二條 本方法所稱作廢轎車(包含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到達國家作廢規范,或許雖未到達國家作廢規范,但發動機或許底盤嚴峻損壞,經查驗不契合國家機動車運轉安全技能條件或許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規范的機動車。
本方法所稱組裝車,是指派用作廢轎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總稱“五大總成”)以及別的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擔任安排全國作廢轎車收回(含拆解,下同)的監督處理作業,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處理等有關部分在各自的責任范圍內擔任作廢轎車收回有關的監督處理作業。
縣級以上當地各級公民政府經濟貿易處理部分對本行政區域內作廢轎車收回活動實施監督處理。縣級以上當地各級公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處理等有關部分在各自的責任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作廢轎車收回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處理。
第四條 國家鼓舞轎車作廢更新,具體方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當地各級公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作廢轎車收回監督處理作業的領導,安排各有關部分依法采取方法,防止并依法查辦違背本方法規則的行動。
第六條 國家對作廢轎車收回業實施特種職業處理,對作廢轎車收回公司實施資歷確定準則。
除獲得作廢轎車收回公司資歷確定的外,任何單位和自己不得從事作廢轎車收回活動。
不具有條件獲得作廢轎車收回公司資歷確定或許未獲得作廢轎車收回公司資歷確定,從事作廢轎車收回活動的,任何單位和自己均有權告發。
第七條 作廢轎車收回公司除應當契合有關法令、行政法規規則的建立公司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公民幣,按照稅法規則為通常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有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收回拆解才能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間專業技能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作廢轎車、作廢“五大總成”、組裝車等違法運營行動記載;
(七)契合國家規則的環境保護規范。
建立作廢轎車收回公司,還應當契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于作廢轎車收回職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請求。
第八條 擬從事作廢轎車收回事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經濟貿易處理部分提出請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經濟貿易處理部分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個作業日內,按照本方法第七條規則的條件對請求審閱結束;特別情況下,能夠恰當延伸,但延伸的時刻不得超越30個作業日。經審閱契合條件的,頒布《資歷確定書》;不契合條件的,駁回請求并說明理由。
請求人獲得《資歷確定書》后,應當按照廢舊金屬收買業治安處理方法的規則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職業許可證》。
請求人持《資歷確定書》和《特種職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處理部分處理掛號手續,收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作廢轎車收回事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處理部分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獲得資歷確定的作廢轎車收回公司,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發布。
第九條 經濟貿易處理、公安、工商行政處理等部分有必要嚴厲按照本方法和別的有關法令、行政法規的規則,根據各自的責任對從事作廢轎車收回事務的請求進行查看;不契合規則條件的,不得頒布有關證照。
第十條 作廢轎車具有單位或許自己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處理機動車作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作廢轎車具有單位或許自己出具《機動車作廢證實》,并奉告其將作廢轎車交售給作廢轎車收回公司。
任何單位或許自己不得請求作廢轎車具有單位或許自己將作廢轎車交售給指定的作廢轎車收回公司。
第十一條 作廢轎車收回公司憑《機動車作廢證實》收買作廢轎車,并向作廢轎車具有單位或許自己出具《作廢轎車收回證實》。
作廢轎車具有單位或許自己憑《作廢轎車收回證實》,向轎車注冊掛號地的公安機關處理刊出掛號。
《作廢轎車收回證實》款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則。任何單位和自己不得生意或許假造、變造《作廢轎車收回證實》。
第十二條 作廢轎車具有單位或許自己應當及時將作廢轎車交售給作廢轎車收回公司。
任何單位或許自己不得將作廢轎車出售、贈予或許以別的方法轉讓給非作廢轎車收回公司的單位或許自己;不得自行拆解作廢轎車。
第十三條 作廢轎車收回公司對收回的作廢轎車應當逐車掛號;發現收回的作廢轎車有偷盜、掠奪或許別的違法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陳述。
作廢轎車收回公司不得拆解、改裝、組裝、倒賣有違法嫌疑的轎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別的零配件。
第十四條 作廢轎車收回公司有必要拆解收回的作廢轎車;其間,收回的作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拆解的